购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购房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有哪些

来源:名律网时间:2023-05-12 09:14:33

购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庚,男,192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光复路35号。

委托代理人:李灏(本案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路加,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桂花岗东1号北12-1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莉,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李灏,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青凤大街20号502房。

上诉人李瑞庚因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2)云法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妻子叶燕琼代原告,被告李灏代被告李瑞庚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经双方自愿、自主签订,合同成立,但依据合同约定该协议经双方签订并经公证后生效,而双方至今没有办理公证手续,且根据被告提供的争议房屋的有关材料,该争议房屋属房改房,至今尚未办理产权证,诉争房屋产权实际并未明晰,在产权证尚未办好之前,被告李瑞庚只有房屋使用权,并不享有该房屋完全产权,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尚未生效,在该房屋产权无法确定何时明晰的情况下,该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要求退还定金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灏只是代李瑞庚签订协议,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由李瑞庚承担,李灏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据此,该院于2003年1月15日作出判决:一、高路加与李瑞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李瑞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高路加房屋定金5000元。三、驳回高路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李瑞庚负担。

判后,李瑞庚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妻子叶燕琼通过中介公司代被上诉人向其购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云泉居B3栋10号楼404房。叶燕琼与上诉人之子李灏于2002年10月4日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在签订协议时,李灏已向叶燕琼提供了充足的产权文件,叶燕琼也确信上诉人对该屋拥有清晰的产权,故叶燕琼当场支付5000元定金购买上述房屋。协议书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在给付200000万元房款的同时,该房屋立即由被上诉人使用,待上诉人领取房产证,与被上诉人办理好过户手续后,再给付余下房款16000元。但2002年10月16日双方在广东省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时,被上诉人提出房屋的新低价格和他类付款方式,并声称除非上诉人接受,否则被上诉人取消购房意向并要求上诉人返还购房定金5000元,因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上述意见,故双方没有办理公证手续。另上诉人认为争议房屋是其在1999年向广州市教委购买的,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房屋也已交付给其使用,且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故上诉人对该屋是拥有产权的,可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其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因其自身的原因拒绝履行合同,过错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承担不履行约定的法律责任,其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定金。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成立有效;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已付的定金5000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高路加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高路加通过房地产中介"宏基房地产"了解到上诉人有一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云泉居B3栋10号楼404的房屋要出售。 2002年10月4日,被上诉人的妻子叶燕琼代被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子李灏代上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上诉人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云泉居B3栋10号楼404的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买卖的房屋总价为216000元,在办理好公证后当天内先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余款16000元在办好房产证后全部付清;上诉人在当天办好公证后收齐20万元后,将房屋的锁匙以及房屋的一切证件交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付清房款后产权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必须保证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被上诉人支付,到白云区公证处公证的手续费由双方负责;上诉人保证上述房屋的权属清楚,若发生与上诉人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上诉人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上诉人的原因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负责赔偿;被上诉人不能按期向上诉人付清购房款,或上诉人不能按期向被上诉人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屋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金;协议同时约定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并经公证后生效。签约当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了人民币5000元作为定金,由原审被告李灏代收,后李灏将该款转交给上诉人。2002 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李灏一同前往广东省公证处申请公证,但该公证处未能给予办理公证。

另查明,白云区泉水街10号4楼404单元是上诉人于1999年12月28日向广州市教育委员会购买的房改房,该房建筑面积为107.5777 平方米,上诉人购买该房的价款为46789.77元。2000年12月26日,上诉人一次性付清了上述购房款。上诉人至今没有领取争议房屋的产权证。

在本案二审期间,争议房屋的原产权单位广州市教育局房改办出具证明,表明其单位对上诉人出售房屋的行为不表示反对,但要求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规定办理。上述证据经出示给被上诉人质证,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产权单位未明确讼争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只是要求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规定办理;根据该规定,房改房上市需领有产权证后才可上市交易,上诉人所出售的房屋并不具备上市的条件,故其不同意再购买该房。

本院认为,上诉人之子李灏代上诉人、被上诉人之妻叶燕琼代被上诉人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该协议没有表示异议,故该合同成立。因合同明确约定协议须经双方签名并经公证后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由于公证处对双方的公证申请未给予办理,导致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无法成就,故该合同应属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虽然上诉人至今没有取得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但根据原产权单位广州市教育局房改办出具的意见,产权单位对上诉人出售房屋的行为并没有表示反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亦没有明确规定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据此,原审判决以争议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证,诉争房屋产权并未明晰,上诉人对该屋只有使用权而不享有完全产权为由,将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定性为无效合同是不当的,应予纠正。现因双方无法就合同的生效及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予以解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回所交纳的5000元定金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上诉人坚持以合同有效为由,拒绝退回定金给被上诉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2)云法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的决定。

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2)云法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解除上诉人李瑞庚与被上诉人高路加于2002年10月4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二审受理费260元由上诉人李瑞庚负担。

购房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有哪些?

1、首先了解相关起诉的法律知识。一是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咨询,明确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诉讼能否解决,如果能通过诉讼解决,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己或委托律师起诉或申请仲裁,在诉讼前应基本收集齐全证据材料,写好起诉书,准备证据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事先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或发生纠纷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协议。

2、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立案庭受理后开具交费通知单,到农业银行交费,交费后持农业银行开具的交费凭据到法院的财务部门换诉讼费收据,然后再将该收据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诉之前,原告为了执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立案后,法院的内勤将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由书记员负责将起诉书送达被告或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或其它事项。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准备证据并注意法院的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取证;当事人提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

5、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所有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参加诉讼。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询问是否回避,然后开始审理。首先原告陈述事实,然后被告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后陈述,然后休庭,一般不当庭宣判,等判决书做出来后通知当事人取判决,一般法院不宣读判决书,签字后自己看结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三个月内结案。三个月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

7、二审审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交给被上诉方,被上诉方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将答辩状再转交上诉方,然后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只对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现在的二审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一般法院通知说“谈话”,只针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则不再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8、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9、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简单案件3 个月内执结;普通案件6 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案件1年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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