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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我区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待遇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后的待遇将于今年10月底前发放到位。
据悉,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根据要求,伤残津贴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因工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15元、108元、102元、95元标准增加,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9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因工伤残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8元、135元、10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领取人每人每月增加21元。(记者罗琦 通讯员杨樯 实习生吴淑林)